第一條 根據《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培訓機構資質認可辦法》制定本補充規定。
第二條 為了規范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培訓市場秩序,加強對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授權培訓機構的管理,進一步提高培訓質量,推動代理人培訓的健康、有序發展,中國航空運輸協會(以下簡稱“中國航協”)制定本補充規定,細化對授權培訓機構的復審制度。
第三條 授權培訓機構資質認可證書有效期為三年。各授權培訓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可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,向中國航協申請辦理復審換證手續。逾期未申請并無正當理由的,中國航協將注銷其資質認可證書。
第四條 授權培訓機構申請復審換發資質認可證書,應提交以下材料;
(一)換證申請登記表;
(二)授權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的簡歷、身份證復印件;
(三)經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質(如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、法人證書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);
(四)所屬市(區)教育委員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;
(五)資質認可證書原件;
(六)授權培訓機構教員的資格證書、學歷證書和職稱證書復印件;
(七)三年培訓信息統計;
(八)其它必要的文件和資料。
第五條 授權培訓機構通過審核的,中國航協將予以通過復審換發資質認可證書。
第六條 資質證書因故滅失的,授權培訓機構應當向中國航協申請補辦。
第七條 授權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中國航協可以作出不予換證的決定,并視情況,給予警告、責令改正或通報批評,拒不改正的,注銷其資質認可證書。
(一)不再符合《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培訓機構資質認可辦法》及本補充規定的標準和條件;
(二)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認可證書有關事項變更手續;
(三)年度內受到行政機關、中國航協兩次以上懲戒、處罰;
(四)年度內多次違規經營,被航空公司、銷售代理企業投訴較多,并經查證屬實;
(五)出現重大教學事故等嚴重違法或違規行為;
(六)直接或間接將授權培訓資質轉讓給第三方;
(七)長期無培訓實施行為的;
(八)無故不參加年檢。
第八條 本補充規定的解釋權屬于中國航協。
第九條 本補充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實施。
二○○九年九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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